(2)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核实项目的具体建成时间(如无历史文件证明的,则以属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已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为准);负责审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工程;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的条件。
(3)消防部门:通过实地勘察和查阅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包括整改后)。
6、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收齐上述职能部门意见后,应将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审批总表》(电子文档)进行汇总整合,形成一份统一的《审批总表》(内容包括各职能部门意见和电子公章),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理:
(1)不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直接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对于上述各职能部门均表示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条件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直接加盖“同意补办”和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并将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五份)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至市工作办公室,电子文档内容要求包括镇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以及电子公章)。
(3)对于符合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的各种类型证件的基本条件要求,但与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完全吻合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会办(原则上每月进行两次,定于每月14号和28号,遇节假日顺延);会审会办的审核理由及最终结果,应以纪要形式进行存档。经镇会审会办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直接在《审批总表》上加盖“同意补办”和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并附上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原件连同复印件(一式五份)一并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发送至市工作办公室,电子文档内容要求包括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以及电子公章);经镇街会审会办不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纪要中列明具体理由,并将纪要及相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7、镇街必须对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或瞒报资料的,市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弄虚作假或瞒报资料项目的补办资格。同时,对出现弄虚作假或瞒报资料现象的镇街,市将停止该镇街所有补办业务资格,为期2个月。
8、为便于已建房屋业主掌握补办进度,要求各镇街工作办公室在代办《房地产权证》的全过程,必须按照首办负责制的工作要求,即每宗已建房屋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必须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指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跟踪到底,直至办结为止,不得中途更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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