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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3、公示期满后,如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且属地镇街消防大队出具了项目建筑消防安全意见后,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应通知已建房屋业主于3个工作日内,前往镇街工作办公室办理如下手续(按照先后顺序排列如下):

  (1)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消防安全意见,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具体整改要求,并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如整改期满后尚未完成整改的,可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如整改期满后既未整改完毕,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如其表示同意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已建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承诺书》(具体样式详见附件4);如其表示不同意进行整改的,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此条款仅限已建房屋现状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但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结合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缴交的各类规费和处罚款的大致数额(详见附件3),并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如其表示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同意缴交各类规费和处罚款承诺书》(合并在《审批总表》内,详见附件1);如其表示不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核发《同意受理补办〈房地产权证〉手续通知书》(具体样式详见附件5)。

  4、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受理的每宗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卷宗(包括《审批总表》和已建房屋业主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的方式进行建档后,再将每份卷宗复印为若干份(每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和镇街工作办公室的公章)。

  5、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属地镇街规划所、规划建设办及消防大队进行审核(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发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消防部门除外),在《审批总表》(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注明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并退回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汇总。其中:

  (1)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资料是否齐备,项目红线是否符合已建房屋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按要求绘制用地红线图,并提供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位置图和图则或总规位置图;审核项目的用地红线与土地权利证书界线是否相符;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测,核对项目的实测图、现状、现状全貌数码相片和总平面图的是否一致;核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内部布局与送审图纸是否一致,并填写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其补办规划手续: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或总体规划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规划的道路存在矛盾的;与规划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有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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