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
(3)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建设情况说明”。
5、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复查意见书》(仅限1998 年9月1 日前已建成且无改建、扩建或重新装修行为的房屋,或已取得消防手续,但存在消防隐患需要整改的房屋适用)。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与建筑相符的建筑设计图(设计图应当由设计院测绘,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业主签字);
(2)1998年9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且无改建、扩建、重新装修行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6、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仅限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屋,或具有改建、扩建、重新装修行为的场所适用)。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填报相关申报表。包括《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多栋建筑同时申报的还需填写《建筑消防技术指标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仅限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提供),《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仅限涉及内部装修的提供);
(2)消防设计专篇(仅限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提供);
(3)公安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
15条所列内容的图纸。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布置图,以及涉及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建筑内部装修等图纸(加盖装修、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工程竣工图;
(4)设计、施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内部装修设计的,还需要提供装修公司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复印件(加盖装修公司公章);
(5)建筑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设置消防设施的建筑,需提供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涉及建筑内部装修的,需提供合格的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四、运作规程
(一)已建房屋业主补办《房地产权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