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09〕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精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保护已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
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属于2008年5月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的已建房屋(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适用本细则。已建房屋申请补办《房地产权证》基本条件:
(一)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违反城镇总体规划,不违反生态控制线规划要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道路网络规划不冲突、与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规划不矛盾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其中C 类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类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
(四)经勘察不存在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包括整改后);
(五)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尚未确权为国家所有的除外);
(六)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没有争议的;
(八)按有关规定,业主愿意在补办《房地产权证》过程中,缴交相关规费和罚款的。
二、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