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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2)填报《审批总表》(详见附件1);

  (3)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建成时间证明;

  (4)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委托镇街测绘队或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申请补办产权手续地块的地籍调查图、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和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局部);

  (6)填报《已建房屋补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批表》(详见附件7);

  (7)填报《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详见附件9);

  (8)出具已建房屋业主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现行省统一的样式);

  (9)出具已建房屋业主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双方原已签订的用地协议;

  (10)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出具的地价款支付证明。

  2、补充资料

  (1)办证税费支付凭证;

  (2)违法用地处置意见及罚款支付凭证;

  (3)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填报《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5);

  ②符合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1︰500或1︰1000的实测地形图1 份(建筑物要编号,测量单位、属地单位和规划所盖章),配电子文件;

  ③属地镇街规划所提供的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位置图和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或总规位置图各1份;同时提供已盖审批章的图则复印件1 份;

  ④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3份(总图中已建的建筑物必须标注清楚并编号),配电子文件1份,总平面图与实测地形图建筑物要一致;

  ⑤属地镇街规划所提供的实测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用地红线图4份,配电子文件;

  ⑥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相片及电子文件各1份,包括现状建筑物的四个立面的相片,相片规格统一为5R。

  (三)经营性项目以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

  1、基本资料

  (1)竞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报《审批总表》(详见附件1);

  (3)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建成时间证明;

  (4)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委托镇街测绘队或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申请补办产权手续地块的地籍调查图、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和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局部);

  (6)填报《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8);

  (7)出让申请人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的收回房屋协议;

  (8)由土地原权属单位出具的土地补偿款(含地上物、青苗等补偿款)支付证明;

  (9)由市经贸局出具加油站布点规划意见(仅限加油站用地提供);

  (10)填报《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详见附件9);

  (11)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市建设局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

  2、补充资料

  (1)由镇街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包括技术报告);

  (2)由镇街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3)违法用地处置意见及罚款支付凭证;

  (4)办证税费支付凭证;

  (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仅限经规划部门审核不符合消防间距要求时提供);

  (6)由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如需补办,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填报《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5);

  ②符合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1︰500或1︰1000的实测地形图1份(建筑物要编号,测量单位、属地单位和规划所盖章),配电子文件;

  ③属地镇街规划所提供的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位置图和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或总规位置图各1份;同时提供已盖审批章的图则复印件1份;

  ④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总平面图3份(总图中已建的建筑物必须标注清楚并编号),配电子文件1份,总平面图与实测地形图建筑物要一致;

  ⑤属地镇街规划所提供的实测地形图上绘制的A2图幅的用地红线图4份,配电子文件;

  ⑥反映该项目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相片及电子文件各1份,包括现状建筑物的四个立面的相片,相片规格统一为5R;

  ⑦各单体(已建)施工图(建施)3套。

  (四)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

  1、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报《审批总表》(详见附件1);

  (3)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建成时间证明;

  (4)建筑物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建筑物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委托镇街测绘队或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出具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地块的地籍调查图、宗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和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局部);

  (6)填报《已建房屋补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批表》(详见附件7);

  (7)出具用地单位或镇街与土地原权属单位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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