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为便于已建房屋业主掌握补办进度,要求各镇街工作办公室在代办土地权利证书全过程中,必须按照首办负责制的工作要求,即每宗已建房屋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必须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指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跟踪到底,直至办结为止,一般不得中途更换工作人员。
(四)市级复核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市工作办公室收到镇街工作办公室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的备案台帐内;二是根据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类型,对照本细则确定的所需资料,确定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三是复核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经复核,符合补办条件的转入下一办理环节,不符合补办条件的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作办结处理。
2、市工作办公室复核后,将镇街工作办公室报送的复印件逐一进行审核,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每份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和市工作办公室的公章)。
3、由市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市城建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以及建设局同时进行审核(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同时发送至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批总表》(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上注明具体意见并加盖本部门的公章,并将所有资料退回市工作办公室进行汇总。其中:
(1)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生态控制线要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是否占用道路及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用地;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审核其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捆绑拍卖的适用)。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对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申报的用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相关要求;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人等是否清楚,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审核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由土地监察科作出违法用地处罚决定。
(3)市建设局:对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的项目,负责复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是否不属于C、D类工程。
4、市工作办公室收齐上述职能部门意见后,应将市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审批总表》(电子文档)进行汇总整合,形成一份统一的《审批总表》(内容包括市镇两级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和电子公章),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理:
(1)不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直接将有关资料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作办结处理。
(2)对于上述各职能部门均表示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作办公室直接加盖“同意补办”及市工作办公室的公章,报经市府办盖章确认(一式五份)后,将所有资料原件一并退回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由其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前往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3)对于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要求,但与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完全吻合的项目,由市工作办公室组织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会办(原则上每月进行两次,定于每月14号和28号,遇节假日顺延);会审会办的审核理由及最终结果,应以纪要形式进行存档。经市会审会办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市工作办公室直接在《审批总表》上加盖“同意补办”及市工作办公室的公章,并报经市府办盖章确认(一式五份)后,将会议纪要连同所有资料原件一并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由其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前往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经市会审会办不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市工作办公室在纪要中列明具体理由,并将纪要及所有资料原件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作办结处理。
(五)镇街前往各职能部门代办相关具体手续或证件规程
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如下步骤,分别前往以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具体手续或证件。市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后,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具体手续并核发证件。各职能部门出具手续或证件的保管存放工作由镇街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未领取土地权利证书前,镇街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或任何个人,不得提前将各项手续或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转交给已建房屋业主。
第一步:同时前往规划和国土申请核发相关批复文件(要求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1、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市城建规划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此条款仅限于以招拍挂出让方式适用)。
2、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市国土资源局补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其中:
(1)受理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统一受理,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公开交易的,已建房屋业主必须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参加公开交易;以其他方式供地的由土地利用科审核。土地利用科或土地交易中心审核后,出具以下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①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出具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文;
②集体自用方式供地的,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文;
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方式供地的,出具建设用地批文;
④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
⑤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