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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4、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核发《同意受理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

  5、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受理的每宗项目,应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卷宗(包括《审批总表》及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各项资料等)的方式进行建档,再将每份卷宗复印为若干份(每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和镇街工作办公室的公章)。

  6、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属地镇街规划所、国土资源分局以及规划建设办进行审核(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同时发送至镇街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批总表》(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注明具体意见并加盖本部门的公章,并退回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汇总。其中:

  (1)属地镇街规划所:首先审核项目红线是否符合已建房屋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的实测图、总平面图是否和现状一致。其次按要求绘制用地红线图,并提供该项目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位置图和图则或总规位置图。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其补办规划手续: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或总体规划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规划的道路存在矛盾的;与规划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有冲突的。

  (2)属地镇街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照《审批总表》所列事项按职能进行审查;负责审核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审核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负责审核项目是否需要办理批次报批手续及确定需报批的类型(即报省审批农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报市审批农地转用手续);如需要办理批次报批手续的,负责审核是否已经镇街安排使用专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市将根据省下达指标,每年单列一批用地指标用于解决已建房屋项目,并分解下达到各镇街,由镇街统筹使用);镇街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镇街自行解决);负责审核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负责对在1999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非经营性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共3份),移交镇街工作办公室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3)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核实项目的具体建成时间(如无历史文件证明,则以上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并已经社会公示的时间为准);审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工程(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的项目)。

  7、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收齐上述职能部门意见后,应将镇街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审批总表》(电子文档)进行汇总整合,形成一份统一的《审批总表》(内容包括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和电子公章),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理:

  (1)不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直接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对于上述各职能部门均表示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条件的项目,按以下两种情形区分处理:一是不涉及批次报批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直接加盖“同意补办”及镇街工作办公室的公章,并将有关资料原件连同复印件(一式五份)一并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至市工作办公室,电子文档内容要求包括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以及电子公章);二是涉及批次报批,且镇街已安排使用专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按以下情形区别办理:①涉及报省审批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的(由于此情形一般需时九个月至一年,属地镇街国土资源分局应告知镇街工作办公室,再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将该时限转告已建房屋业主,避免产生误解),首先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以批次报批方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再报省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具体按照国土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操作。其中,凡1999年1月1日后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按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之前的地类报批;原地类为耕地的同时需各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其次待省批复后,再按上述第一类情形操作。根据规定,一般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和征地管理费等有关费用;②需报市审批农地转用手续的(此情形一般需时一个月),首先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以批次报批方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政府审批农地转用手续;其次待市批复后,再按上述第一类情形操作。根据规定,一般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有关费用。

  (3)对于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要求,但与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完全吻合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会办(原则上每月进行两次,定于每月14号和28号,遇节假日顺延);会审会办的审核理由及最终结果,应以纪要形式进行存档。

  经镇街会审会办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直接在《审批总表》上加盖“同意补办”及镇街工作办公室的公章,并附上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原件连同复印件(一式五份)一并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其中《审批总表》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至市工作办公室,电子文档内容要求包括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以及电子公章);经镇街会审会办不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纪要中列明具体理由,并将纪要及相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8、各镇街必须对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或瞒报资料的,市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项目的补办资格。同时,对出现弄虚作假或瞒报资料现象的镇街,市将停止该镇街所有补办业务,为期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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