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招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两种形式。出让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由国家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约定,国家规定出让最高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注:目前国家规定我市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为384元/平方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根据《总体方案》精神,明确: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建成的工业项目,以及于2002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用地),公示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于2006年8月31日之后建成的工业项目,以及于2002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经营性项目,要求将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入市,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公开交易;其他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协议方式出让。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
1、办理对象:申请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2、证件特点:一是用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用地既可以是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也可以流转出让给其他用地单位使用。
3、转用手续:图斑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街先以批次报批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农地转用手续后,再办理供地手续。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办理供地手续。
4、具体分类:按照用地使用权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
(1)以集体自用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即该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用地情形:一是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根据《总体方案》精神,按照集体自用方式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2)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即该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但经过流转出让后,其使用权属于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单位。根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不得开发商品住宅),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的,需由已建房屋业主与土地所有权单位双方协商并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合同》确认,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高年限,具体为: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四、运作规程
(一)已建房屋业主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模式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权利证书补办效率,按照《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不需本人亲自前往市镇两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只需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受理后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代办(缴费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节除外);已建房屋业主应对所填报和提交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市镇两级运作总体模式
按照两级负责、集中受理、统一审核的运作流程,总体上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或会审会办。符合补办条件的,加盖“同意补办”及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后报送市工作办公室;不符合补办条件的,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第二步,市工作办公室组织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或会审会办。符合补办条件的,加盖“同意补办”及市工作办公室公章并报经市府办确认后,退回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由其代已建房屋业主统一前往各有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具体手续;不符合补办条件,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作办结处理。
第三步,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各有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具体手续,待相关手续补办齐全后,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步,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后,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领取并转交已建房屋业主。
(三)镇街初审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已建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资料应包括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必备资料及补充资料中办理规划手续的相关资料),先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的备案台帐内;二是根据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类型,对照本细则确定的所需资料,确定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三是初步审核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经初审,符合补办条件的转入下一办理环节,不符合补办条件的不予受理。
2、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结合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过程中,需缴交的各类规费和处罚款的大致数额,并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如其表示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转入下一办理环节;如其表示不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3、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对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逐一将每宗项目的项目名称、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成时间、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人等内容,通过在《东莞日报》刊登、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门前公示栏进行公示以及在属地村(居)委会公示栏张贴等3种形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满后,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即可转入下一办理环节;如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注:在《东莞日报》刊登公示所需费用,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