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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2009〕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精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属于2008年5月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的已建房屋(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适用本细则。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

  (一)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违反城镇总体规划,不违反生态控制线规划要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道路网络规划不冲突、与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规划不矛盾的;

  (三)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尚未确权为国家所有的除外);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其中C类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类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的(此条款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时适用);

  (五)经勘察不存在(包括整改后)消防安全隐患的(此条款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且经规划部门审核消防间距不符合要求时适用);

  (六)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没有争议的;

  (八)按有关规定,已建房屋业主愿意在补办相关手续过程中,缴交相关规费和罚款的。

  二、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具体负责日常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黎达潮副秘书长担任。

  各镇街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牵头负责,办公室主任由镇街分管城建工作的领导担任。要求各镇街结合实际,于本细则下发的15个工作日内,制定本镇街的具体操作指引,指导各村(居)辖区范围内的已建房屋业主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三、土地权利证书类型

  土地权利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1、办理对象:申请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

  2、证件特点:该用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用地的使用权属于该用地单位。

  3、征地手续:根据《总体方案》精神,属于1999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可按1988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执行,100亩以内的征地手续由市政府审批,无需办理农地转用手续,但占用耕地的,需由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1999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按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以批次报批方式报省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4、根据供地方式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即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规定;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即不得流转;三是土地使用者不需要使用时,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四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用途要经批准,并重新签订合同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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