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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


  (六)简化补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签名证明材料。明确已建项目为补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在填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时,若地上建筑物属于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00号)实施(即2005年10月1日)之前已建,可不再需要用地权属的村集体2 / 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名确认,由村集体主任签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之后建成的,要求提供2 / 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名确认的村民大会纪要或书面意见。

  (七)取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环节。明确已建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取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环节,由市城建规划局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八)解决年度用地指标。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的各镇街已建房屋台帐为依据,由市统一安排,分三年向各镇街下达专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供各镇街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台帐上符合基本条件的已建房屋补办用地手续。

  (九)理顺消防与规划部门工作衔接。明确已建项目在补办手续过程中,在消防部门办理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与在规划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互不作为前置条件(即并联审批),即业主向消防部门申报施工设计审核(土建+装修+设施)时,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十)理顺建设与房管部门工作衔接。明确2008年5月28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已建项目业主可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前往市房产管理局补办《房地产权证》;或者凭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查证书》替代《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直接前往市房产管理局补办《房地产权证》。

  (十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参考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相关用地政策,根据建筑物实际建成时间,按以下方式办理完善用地手续:一是属于1987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手续,直接将土地使用权确权给用地单位。二是属于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建成,涉及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可按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报市政府审批。三是199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2006年8月31日《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实施前已建的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向社会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之前已建的经营性项目,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向社会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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