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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利证书;

  (二)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者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

  (三)市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四)市城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市城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意见书》;

  (七)消防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和《复查合格意见书》。

  八、配套政策

  (一)简化1998年1月1日前已建项目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明确1998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村镇建设项目(即不包括市区建设项目),如目前建筑物符合消防和质量安全要求(包括整改后),能提供消防复查合格意见书和房屋安全检查证书,且已于1998年1月1日前办理了土地权利证书,并在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完善了规划报建手续的,可直接前往市房产管理局补办《房地产权证》。

  1998年1月1日前已建项目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以及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期间建成的村镇建设项目(包括市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以灵活变通的方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明确市城建规划局在补办房地产权手续过程中,按照灵活变通的方式,只要已建房屋不违反城镇总体规划,不违反生态控制线规划要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道路网络规划不冲突,与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规划不矛盾的,即可补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三)延长《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有效期限。明确由市城建规划局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的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四)凭证明先行办理相关手续或提前进行技术审查。明确已建项目在补办农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报省审批的过程中,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该地块向省政府申报农地转用和征收用地手续,手续正在办理中”的证明,用地单位凭此证明先行前往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提前进行技术审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该证明应予认可。

  (五)凭证明先行办理融资相关手续。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进行集中会审会办前,应当对已建房屋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相关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基本条件的,可先行向属地镇街出具“项目符合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基本条件,手续正在办理中”的证明,已建房屋的业主可凭此证明先行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融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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