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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

  四、处理期限

  (一)要求各镇街(含松山湖、虎门港以及生态园)于本方案颁布起1个月内,将2008年5月28日前辖区范围内已建成的房屋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具体登记造册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结合实际制定后另行下发。

  (二)凡属于本次登记造册、台帐范围以内的已建房屋,并且符合本方案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的(违法性质特别恶劣的除外),必须于2009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19日止,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流程申请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三)凡不属于本次登记造册台帐以内的已建房屋,今后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同时,市有关部门亦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五、运作模式

  (一)运作机构。市成立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通过定期会审会办的方式,具体负责日常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黎达潮副秘书长担任。

  各镇街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机构(设在规划建设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办事处主任)牵头负责,办公室主任由镇街分管城建工作的领导担任,办公室要配备熟悉业务、数量充足、办事认真的工作人员。

  (二)运作流程。采取两级负责、集中会审会办的方式,即已建房屋房地产权补办手续,由已建房屋业主统一向属地镇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送资料;由属地镇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初审;由市工作办公室复核后,再由属地镇工作办公室代已建房屋业主前往市镇两级各职能部门补办相关具体手续和证件,直至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六、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所需资料

  (一)批次报批批复;

  (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违法用地处置及罚款缴纳凭证;

  (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市城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红线图;

  (五)建设用地相关批复文件;

  (六)土地出让合同(仅限办理国有出让或集体土地流转出让手续时提供);

  (七)相关表格及图纸。

  七、补办《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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