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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的通知

  (三)突出重点,逐步解决。结合保障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和激活要素资源的整体部署与现实需要,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有选择、有计划地分批安排相关项目。确定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原则和方案后,在此基础上,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汇编发布。

  (四)完善运作,确保效率。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权手续补办的运作模式,相关职能部门适当放权,强化镇街审核把关责任,市镇两级分别会审会办,对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已建房屋实施统一受理、集中审核,确保审批效率,加快工作进度。

  三、适用范围

  (一)“已建房屋”的定义。本方案所称“已建房屋”,是指2008年5月28日以前已建成(即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颁布时间为界限),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已建成但未办理土地权利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或违反土地、规划、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建成的下列各类建筑(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

  1、未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交通、能源、工业以及商业等项目的建筑物及其生活配套设施;

  2、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违法兴建,及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已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

  (二)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基本条件:

  1、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不违反城镇总体规划,不违反生态控制线规划要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与道路网络规划不冲突、与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规划不矛盾的;

  3、经房屋安全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其中C类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类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

  4、经勘察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包括整改后);

  5、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尚未确权为国家所有的除外);

  6、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7、权属无争议的;

  8、按有关规定,业主愿意在补办相关手续过程中,补缴相关规费和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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