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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9〕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美容美发行业的登记管理,确保美容美发行业正当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的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申请经营美容美发业务。

  第四条 美容美发可以并设或者单设,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独立经营场所,并严格实行商住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室内舒适、整洁、明亮、通风;

  (三)内部装修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依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四)美容经营场所可设置房间,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营业时间内房门不得反锁,房门透明玻璃不得用任何形式遮档。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或洗手间,不得放置按摩床(椅);

  美发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小房间、暗格、封闭式洗头间或者阁楼,各洗头椅(床)之间不得隔开,不得放置按摩床、美容床。

  第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二)美容美发用具必须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

  (三)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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