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9〕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美容美发行业的登记管理,确保美容美发行业正当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的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申请经营美容美发业务。
第四条 美容美发可以并设或者单设,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独立经营场所,并严格实行商住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室内舒适、整洁、明亮、通风;
(三)内部装修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依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四)美容经营场所可设置房间,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营业时间内房门不得反锁,房门透明玻璃不得用任何形式遮档。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或洗手间,不得放置按摩床(椅);
美发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小房间、暗格、封闭式洗头间或者阁楼,各洗头椅(床)之间不得隔开,不得放置按摩床、美容床。
第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亮照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二)美容美发用具必须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
(三)按照《
消防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