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在1990年4月1日至2002年漳州市区航拍图上有标注且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不予安置补偿。①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60%的有效面积奖励;②在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40%的有效面积奖励;③逾期的,不予奖励有效面积,并无偿拆除。
⑶ 2002年市区航拍图上未标注且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一律不予安置。但被拆迁人如能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经协调小组确认后,可以给予建材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250元/㎡,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50元/㎡。同时,①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②在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③超过公告期限的不予建材补助和奖励,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厂房
①凡土地、房产两证不齐全的厂房、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可按建材质量结合成新,分别给予30元-150元/㎡的补偿,详见附表五。
②在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人民币50元奖励;
③在拆迁期限内的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人民币25元奖励。
④超过拆迁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予以强制拆除。
3、店面
店面按附表八标准结算补偿金额,①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店面补偿金额的25%给予奖励;②在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店面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③逾期不予奖励。
二十、凡超过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住宅、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措施。
二十一、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四。
第三部分 罚 则
二十二、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六条规定依法申请裁决,直至强制拆迁,凡被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不再适应本细则所有的优惠、奖励办法。
二十三、故意扰乱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四、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附 则
二十五、被拆迁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被拆迁人应在自公告之日起二十天内主动提供给拆迁人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
4、执法(城管)部门罚款凭证;
5、需移机的电话、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6、与拆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十六、本细则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
二十七、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八、本细则解释权归漳州市体育中心。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