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拆迁店面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八。
十四、住宅用房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七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拆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⑵搬迁过渡方式: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按附表七所列标准每半年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①在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元/ ㎡·月给予奖励;②在拆迁期限内的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元/ ㎡·月给予奖励;③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但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⑶搬迁补助费:按附表七所列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补助时间自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算起,至拆迁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属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若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拆迁人使用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每月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拆迁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拆迁人不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五、企业厂房、仓库经营性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
拆迁造成适用本条的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以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数据为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凡租用厂房的搬迁企业,搬迁企业有与厂房业主签订协议书的,按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不另外再支付因搬迁而造成的停厂停业损失补偿。
十六、国有土地上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安置补偿
市金峰纺织集团公司综合分厂拆迁范围地块补偿按总额包干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合法建筑
1、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
①超过部分在10 ㎡以内(含10㎡)的,多层按政府回购价(均价1965元/㎡)购买,小高层按政府回购价(均价2282元/㎡)购买;②超过部分在10㎡-20 ㎡(含20 ㎡)的,多层按均价2065元/㎡购买,小高层按均价2382元/㎡购买;③超过2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④若被拆迁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房产权调换部分面积只按补偿标准执行,不予扩购。
2、特殊补助
⑴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年龄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⑵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⑶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⑷以上所有特殊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十八、以上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十九、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建筑。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认定,以1999年地形图、2002年航拍图和相关资料等为依据。
1、住宅
⑴ 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之间建造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面积按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但需在被拆迁人按规定向政府补交相关税费(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才可实行产权调换。①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30%的有效面积奖励;②在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20%的有效面积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