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权益政策,经市或区侨办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享有当日优先选房。
九、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部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优惠奖励办法
十、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费。
十一、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限量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时,应注明安置房的户型、套数及面积。
2、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腾房验收证”,被拆迁人凭“验收证”确定并换取“拆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时被拆迁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拆迁人指定安置区内选房。
十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
(1)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不同情况,私人自建住宅按附表一、附表三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集资房、单位公房、商品房按附表二、附表三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奖励措施:
①在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奖励;
②在拆迁期限内的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奖励。
③在拆迁期限的第31天起,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
(1)在漳州惠民花园现有安置房源调换安置,按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不补差价。
(2)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调换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奖励措施:
①在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根据原房屋结构的类型,按有效建筑面积的相对比例(框架20%、砖混19%、砖木18%、土木17%)给予奖励,即调换比例分别为1∶1.3、1∶1.29、1∶1.28、1∶1.27;
②在拆迁期限内的第21天起1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根据原房屋结构的类型,按有效建筑面积的相对比例(框架10%、砖混9%、砖木8%、土木7%)给予奖励,即调换比例分别为1∶1.2、1∶1.19、1∶1.18、1∶1.17;
③在拆迁期限的第31天起,不予奖励。
(4)被拆迁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且被拆迁人房屋的每个产权户(2人以下含2人)的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又无力购买安置房的,每个产权户的安置房按不少于建筑面积35平方米进行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每个产权户(3人以上含3人)的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又无力购买安置房的,每个产权户的安置房按不少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进行安置;超出应安置部分的产权归政府所有,由被拆迁人承租并支付租金。如果被拆迁人愿意购买的,超过被拆迁房屋原有建筑面积部分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执行。
十三、店面认定和补偿安置办法
1、店面的认定:指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未经产权机关登记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
2、200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沿街住宅,且在2008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并持有效验证手续可认定为店面。凡土地、房产“两证”齐全的,以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凡土地、房产“两证”不齐全的店面,依照本实施细则关于住宅“两证”不齐全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有效店面面积的认定范围为沿街第一自然进深按100%认定(第一自然进深不超过10m),第二自然进深按50%认定,第三自然进深按30%认定,但认定店面总有效面积不超过50㎡,其余部分按住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