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漳州体育场工程建设指挥部漳州市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政综〔2009〕37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体育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漳州市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体育中心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漳州体育场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为顺利进行漳州市体育场的建设,完善漳州市体育设施,促进漳州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漳州体育场(体育中心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漳发改审〔2009〕14号),依据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漳州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漳州市体育场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详见红线图)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拆迁范围
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拆迁人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漳州市体育中心。
拆迁期限:以拆迁许可证为准。
拆迁实施单位:以拆迁许可证为准。
四、安置地点
漳州惠民花园
五、拆迁安置补偿资金
设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六、被拆迁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效的土地及房产批建手续(“两证”:①有建设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的房屋,为完全产权。
2、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房屋,按规定向政府补交相关税费(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视为完全产权。
七、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对本细则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所有的优惠、奖励。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住宅
⑴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①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④被拆迁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⑶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与部分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但产权调换部分只按补偿标准执行,不予扩购。
⑷拆迁违章建筑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