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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沐足行业的登记管理,规范沐足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沐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沐足行业是指提供足浴及足部按摩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沐足行业的经营主体的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沐足行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沐足行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沐足经营场所的选址和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

  (二)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三)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含三层),不得设置在地下。

  第六条 沐足经营场所设置、装修和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商住分开,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二)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或房中房;

  (三)一个沐足房间必须设置2张以上沐足椅,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并不得悬挂窗帘等任何遮盖物;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不得放置按摩床;门锁不得有内锁装置;

  (四)室内应保持舒适、整洁、明亮、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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