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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3)项目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市外经贸收到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据实兑付奖励金给项目引荐人。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被引荐的项目,再由项目兑付给引荐人。
  (二)外资项目的项目奖励金兑付程序:
  1.经认定落户我市的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项目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待该项目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项目申请兑付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领引荐重大外资项目及关键外资项目奖励金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市外经贸局收到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据实兑付奖励金给项目。
  (三)内资项目的引荐人及项目的奖励金兑付程序:
  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并且项目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的50%或以上的,兑付50%奖励金;待项目投资全部完成后,再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
  项目奖励金,以及项目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引荐人奖励金,由市财政局在项目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单位;项目引荐人为个人的引荐人奖励金,由市财政局在项目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市经贸局内资经济促进中心专款帐户,市经贸局内资经济促进中心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再将奖励金转拨给引荐人。
  第九条 外资项目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出资的,项目投资方要及时向市外经贸局作出说明,项目和项目引荐人要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退还多领取的奖励金。
  第十条 引荐人和投资项目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荐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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