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功引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落户我市后,根据项目投资者的性质,引荐人及其引荐的投资项目联合向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提出认定为“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或“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项目落户所在地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招商认定书和项目引荐人确认证明;
2.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荐项目在我市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引荐人为团队的,需提交该项目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认定的,需同时提交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认定的,需到市经贸局索取或登陆“东莞内资经济网”、“东莞经贸网”下载并填写《东莞市引进内资项目引资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的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二)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经认定为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拟定奖励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提出。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应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向项目及引荐人下达认定书;经认定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书面通知提出认定申请的投资项目和引荐人。
第八条 奖励金的兑付程序
(一)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奖励金兑付程序:
1.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后,在引荐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项目引荐人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待该项目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引荐人申请兑付奖励金时需向市外经贸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引荐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奖励金申请书;
(2)所引荐项目为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的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