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服务外包企业指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合同,向客户提供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而且取得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资质认证。
(二)外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认定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外资项目落户我市后,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内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标准
1.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3.引荐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中央国有企业、军工企业,大型知名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内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营销中心需经市经济贸易局核定认可,能促进我市产业发展,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公共交易服务平台,或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销售、采购总部。大型物流项 目需属《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物流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四)内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认定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资项目落户我市后,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奖励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市财政不重复进行奖励。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投资期限后进入我市的内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 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及其引荐人的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