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2500万元人民币。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国有企业、军工企业以及大型知名民营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内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营销中心,大型物流项目。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项目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且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认定范围,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引荐人的身份必须得到项目投资方和所在镇街、园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确认资格。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落户我市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及其决策者,以及经审批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进行评审和认定,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进行评审和认定。经评审和认定的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对项目引荐人和落户投资项目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标准
1.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 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3.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