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促进投资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落户我市,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内外源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推进引进内资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其中,“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客商和港、澳、台商前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东莞以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的认定
(一)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的认定:
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美元。
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服务外包企业。
(二)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的认定:
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下同] 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7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