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意见》已经2009年3月18日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调整漳州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参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及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49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对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下调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原来的1045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745元调整为500元,一级医院由原来的745元调整为3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依次按200元递减直至为零。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045元调整为800元。在漳州地区以外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给予下调,由原来的1795调整为在我市以上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0元,即相对应调整为1100元、800元、600元。
二、调整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
原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可予部分支付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在25%以上的统一调整为25%;自付比例为20%的统一调整为15%;自付比例为10%的统一调整为5%。
三、调整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
1、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原限制三级医院使用的调整为限二级、三级医院使用,其他医院未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不能使用。
2、原抗精神病类药品的病种类别限制调整为限精神障碍使用。
3、原抗肿瘤类药品的肿瘤类别限制调整为限恶性肿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