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设施。及时处理病死畜禽尸体,严禁随意丢弃、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养殖区要集中设置相关设施,如安全填埋井(化尸池)或焚烧炉等进行处理。
此外,有条件的养殖场(户)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的畜禽养殖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等方法综合利用;在畜禽养殖饲料方面,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方等,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或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这次禁建区外的养殖污染整治点多、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治理任务和完成时限,切实做到整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落实到位。要加强检查和督促,各地在8月初要开展自查验收。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整改到位,市政府将组织验收。
2、强化技术指导。在做好养殖业发展规划,控制总量的基础上,发挥农业、环保部门拥有雄厚专业技术力量的优势,开展污染治理技术培训,组织专家深入现场,指导养殖户选择相应治理方式,做好沼气池、猪沼果(菜、鱼)、生物发酵“零排放”等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指导养殖户在选址上考虑与蔬菜基地、果品基地等农业生产基地相结合,配套相应的消纳土地,为畜禽粪便或沼液、渣的综合利用打好基础。同时,做好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的环评工作。
3、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这次禁建区外的治理,可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养殖场(户)自筹为主;二是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扶持资金;三是对大、中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四是环保部门从养殖业主缴纳的排污费中给予适当补助。通过多渠道筹资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进程。
4、加强整治工作配套服务。养殖户采取建设沼气池等技术,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治理的问题,各地政府要因地制宜,加强配套服务,使畜禽粪便资源化,尽量实现“零”排放。一是可由当地政府牵头,市场化、劳务化运作,成立抽渣(液)服务队,每30-40户,配备一部抽渣车,定点定期服务。二是加大镇村沼气技术工的培训力度,提高沼气池的建设质量,加强管理和维护。加强沼气技术人员整合调剂,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三是继续完善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建设工作,争取做到村村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