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九龙江流域禁建区外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9〕64号)
芗城、龙文、龙海、平和、南靖、长泰、华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制定的《九龙江流域禁建区外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六日
九龙江流域禁建区外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
(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六日)
为深化九龙江流域养殖业污染整治,根据省政府九龙江北溪水污染治理专题会议和《漳州市强化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九龙江流域禁建区外养殖业污染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范围
治理范围为九龙江流域的芗城、龙文、龙海、平和、南靖、长泰、华安等7个县(市、区)及其他县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整治九龙江入海口以上的北溪、西溪干流两岸各5公里、以及马洋溪、龙津溪、坂里溪、浙溪、赤溪、温水溪、天宫溪、下樟溪、西公溪、竹溪、船场溪、龙山溪、花山溪、永丰溪等支流两岸各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场。
二、治理时间
治理时间为4月7日至7月31日基本完成任务。
三、治理目标
总体目标:遵循“减量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先进、有效的技术,将养殖场产生的固体粪便加工成肥料,用于种植业生产;污水经过治理,作为肥水用于农田灌溉,实现零排放,不能做到零排放的,要达到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具体目标,按照养殖规模划分为三个档次,设定三个具体目标:
(1)一般散养户(50头以下)。做到粪水无害化回田,达到“零”排放。
(2)小规模养殖场(50-500头)。按每5头猪存栏配备1立方米沼气池、6㎡生化池(氧化塘)的要求,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有效削减污染量,实现粪水还田,达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3)规模化养殖场(500头以上)。积极推广先进治污技术,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养殖或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实现养殖“零”排放或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