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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编办等部门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三)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工作。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有关职能进行调研分析,提出调整意见,将适合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编制核定及管理
  (一)核编范围。只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进行核定。属于从实行财政核补的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的,原有编制转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本指导意见标准核定后,不足部分予以核增,超过部分予以核减。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所需人员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二)编制标准。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2-3名临床类别全科医生、1名公共卫生医师核定编制(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要划出20%比例用于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核定;西药、中药剂师和检验人员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适当核定;其他人员(管理及财会人员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服务人口在5万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编制范围内新进人员,实行用人弹性机制,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条件公开招聘,不得超编进人。也可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力资源。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财政能力、需求状况和人口密度等,科学合理制定机构编制配备方案,同时上报市委机构编制部门、市卫生局备案。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到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人员配备等相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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