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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编办等部门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编办等部门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2009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43号)、《省委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33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漳政综[2007]72号)的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资源整合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二)公益性原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核定编制内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领导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三)方便群众、精干高效原则。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基本需要。
  (四)基本保障原则。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城市居住人口等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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