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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持续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放宽投资主体资格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作为出资人投资兴办企业。县(市、区)财政局经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授权可以代表人民政府作为企业的出资人。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受注册资金的限制,由投资者自由申报。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冠漳州市名的企业集团。
  四、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和放宽企业名称冠市名条件。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外地企业到漳州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冠市名,并下放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放宽芗城区、龙文区和开发区企业冠市名的条件,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的,允许冠漳州市企业名称。
  五、放宽企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权。除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项目外,企业可根据自主需要申请经营范围,允许企业经营范围跨越多个行业。对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的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参照该行业通常用语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对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但还未拆迁的,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七、严格控制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许可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水电站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国家出台《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规定执行。
  八、支持房地产业和物业服务业的发展。免除房地产业、物业服务业外派服务点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减轻企业负担。房地产企业在其所开发的楼盘设立的单纯从事该楼盘促销活动的售楼处,免予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楼、住宅小区及其他建筑物驻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义务的,其服务范围不超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业务范围的,免予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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