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持续发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持续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
支持企业持续发展若干实施意见
(漳州市工商局 二○○九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职能,持续服务企业“多准入、多生存、多发展壮大”,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海西建设、漳州先行”目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第13号局务会议纪要的通知》(闽政办〔2009〕4号)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运用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持续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工商综〔2009〕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服务企业上市。为保障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顺利进行,各级工商局要专门成立国企改制登记业务指导小组,实行专人专件服务等方式,为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重组改制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拟上市的企业,需要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联系制度,实行“一企一议”,指派注册官专人指导服务。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国有独资公司因各种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者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者注销(变更、改制)登记。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