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改革人事管理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1、乡镇卫生院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对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补充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
2、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需要,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和必要的考试方式入编聘用,并予以公示;以上人员在首聘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3、2009年全市计划招聘150名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其中使用省级指标70名,我市招聘80名,今后招聘人数逐年递增30-50名,到2012年年招聘人数达200名以上。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省市下达的指标和实际需要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择优录取。
本科毕业拟聘人选报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并由省市统一安排到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为期二年的临床能力培训。
符合招聘条件的专科毕业生参加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专升本”入学考试。被录取的专科毕业生先按自愿原则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就业协议,再持就业协议和“专升本”录取通知书进入为期三年的本科阶段专业培养和临床能力培训。
拟聘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编制、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手续,人事关系收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签订就业协议后参加培训的本、专科毕业生在学习、培训期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指标由省级财政安排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市级指标每年每人1.2万元生活补助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对半分担);本科毕业生再由培训医院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含缴纳各类社会保障金)。毕业生培训期满即充实到乡镇卫生院至少连续工作5年以上。
4、落实“学费代偿制”等相关政策,实施省卫生厅、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省委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09]18号),鼓励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山区乡镇卫生院由省级确定),对于每位自愿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5年的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省级财政给予每人25000元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