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乡镇卫生院编制与岗位管理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卫生、人事、财政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科学合理核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要用好现有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根据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严格准入条件,凡新进入乡镇卫生院临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和公共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严格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考核。进一步压缩非卫生技术人员数量,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逐步清退或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具体负责,人事部门给予办理手续。
(三)实行乡镇卫生院绩效评价制度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将绩效考核与工作待遇结合起来,引导从业人员提升素质,不断增强队伍活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量、服务质量、完成公共卫生任务情况、服务人群健康状况及服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乡镇卫生院业绩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七、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落实定额补助制度
(一)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全市107所乡镇卫生院,在核编定岗基础上,丙类卫生院和山区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县级财政全额核拨,其它乙类卫生院(由省级确定)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也由县级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下发后,各县(市、区)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卫生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纳入参保的继续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各县(市、区)要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
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确保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所需经费,逐步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至2012年,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力争达到按农村常住人口计算年人均6元的水平。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