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价格1.44倍计算,市区为每平方米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各县(市)、开发区要参照市区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尽快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降低住房交易税费。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2007年12月1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签合同或购房发票的日期为准)的,参照执行,已缴交契税的,由地税、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退还。
支持房改房上市交易。对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集资建房,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四、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
因地制宜推进危旧房改造。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城市危旧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改造开发规模,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办法,多形式推进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危旧房,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以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和完善基础设施为重点,进行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配套。各县(市、区)、开发区和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减或免收;对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要积极鼓励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对被拆迁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具体的优惠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