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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政综〔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各县(市)要按照《2009-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标准,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住房保障任务。各县(市)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从2009年起至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实施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全市1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解决7000户,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
  各县(市)要抓紧编制本地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于2009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在本市内,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借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各县(市、区)之间可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最长不超过30年;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至25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调至35万元。
  三、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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