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指导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完成到位。根据环保部的要求,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方,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履行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两高一资”行业的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