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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全面检查清理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4、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治理无望和生产能力落后的、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上旬)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5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中旬-5月底)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专项整治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治重点。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于6月20日前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整治,于7月20日前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集中整治,于9月20日底前完成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的集中整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与不足,并分别于6月30日、7月30日、9月3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督查阶段(7月-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各个整治重点阶段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落实情况。9月底,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总结阶段(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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