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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三、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采取出售或出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形式,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二)保障对象。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和可售廉租住房。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②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年以上的;③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④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低保无房的可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优先解决。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可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①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②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③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及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①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个人;
  ②2008年7月1日起新就业及户口在市区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工作调动、引进人才的人员,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三)保障标准。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的保障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人家庭为17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租赁廉租住房其控制面积内租金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按照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可售廉租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可售廉租住房的控制面积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规定执行。个人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按控制面积标准的下限执行;城镇居民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比照一般职工享受的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各县(市)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开展住房状况摸底,逐一排查,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数量,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租赁补贴额参照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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