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重点整治渔船超航区,超航风等级航行作业和擅自改变渔船用途或作业类型;严肃查处套用渔船证书、套牌、假牌以及渔船证件不齐,无效等违法生产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渔船船东和船长专项培训,切实提高船东、船长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自救互救能力。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方可作业;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落实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加强笼捕、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加强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持证上岗;渔业船舶严格执行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等。
特种设备: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专项整治;推进民爆企业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的本质安全措施落实;拆除旧生产线要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新建生产线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开展民爆火工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并监督所有民爆企业的所有涉爆场所都要依照民爆安全规范加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保留三个月以上等。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参考市政府下达的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调整和确定具体治理内容和工作目标。
四、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贯穿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和同步总结,并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中旬前)
1、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订本县(市、区)、本开发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15日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5月中旬至9月底)
1、突出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强化落实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渔业生产安全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加强雨季汛期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配合9月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月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员、超载、超速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县(市、区)政府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于11月中旬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全面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市有关重点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综合协调与指导,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三)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