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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前)
  1、各级各部门根据全省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市政府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三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安委办。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集中整治阶段(5中旬至9月底)
  1、针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渔业船舶、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级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巩固提高阶段(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20日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1月底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省安委办。
  五、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各行业领域的工作落实。
  (一)漳州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市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民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市交通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六)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八)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水利系统水电站、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地质公园、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以及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
  (十)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一)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学校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二)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医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四)市文化与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五)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六)市质监局负责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七)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八)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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