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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区江滨路二期整治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2、店面
  店面可选择货币补偿或置换住宅。(1)店面货币补偿按附表三标准结算补偿金额,①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5月8日-5月27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店面补偿金额的25%给予奖励;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5月28日-6月6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店面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2)选择置换住宅的,按店面折算后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2的标准给予产权置换住宅,无须补交差价。
  3、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①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5月8日-5月27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200元/m2(简易厂房50元/m2)奖励;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5月28日-6月6 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简易厂房30元/m2)奖励。
  4、特殊补助
  (1)在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2)在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年龄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3)在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4)以上所有特殊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十九、以上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二十、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建筑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认定,以1999年地形图、2002年航拍图和相关资料等为依据。
  1、住宅
  (1)1999年以前建造且1999年地形图有标注的住宅,按9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5月8日-5月27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10%的计算有效面积奖励;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5月28日-6月6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5%的计算有效面积奖励。
  (2)1999年至2002年底期间建造且2002年航拍图有标注的住宅,持有“一证”的按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无证的按40%进行安置补偿。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5月8日-5月27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20%的计算有效面积奖励;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5月28日-6月6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增加10%的计算有效面积奖励。
  (3)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22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期间建造的住宅,不予安置补偿。但被拆迁人如能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经确认后,可给予适当产权置换或给予以建材补助,调换折率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20%;建材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250元/m2,砖混结构200元/m2,砖木结构150元/m2。①在拆迁期限首日起20天内(5月8日-5月27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置换折率奖励10%,建材补助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第21天起10天内(5月28日-6月6日)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③超过期限不予补助和奖励,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4)2007年1月22日以后建造的住宅,一律不予安置补偿。但被拆迁人如能在6月6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经确认后,可以给予建材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250元/m2,砖混结构200元/m2,砖木结构150元/m2。从6月7日起不予建材补助,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店面
  (1)在2003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沿街住宅,且在2007年5月8日前(含5月8日)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目前仍在经营,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并持有效验证手续可认定为店面。凡土地、房产“两证”齐全的,以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凡土地、房产“两证”不齐全的店面,依照本实施细则关于住宅“两证”不齐全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有效店面面积的认定范围为沿街第一自然进深(第一自然进深不超过10m),店面总有效面积不超过50m2,其余部分按住宅计算。
  (2)对于简易搭盖、临时性搭盖,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律按附表六临时性建筑物补偿。
  3、厂房
  凡土地、房产“两证”不齐全的厂房,依照本实施细则关于住宅“两证”不齐全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面积按附表四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4、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建材质量结合成新,分别给予30元/m2-150元/ m2的补偿,超过拆迁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予以强制拆除。
  二十一、凡超过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住宅、店面、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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