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区江滨路二期整治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区江滨路二期整治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政综〔2009〕65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芗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漳州市区江滨路二期整治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九日

漳州市区江滨路二期整治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芗城区人民政府 2009年5月)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江滨路二期整治工程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
  二、拆迁范围
  东起丹霞路口,西至洋老洲。
  三、拆迁人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漳州惠民拆迁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拆迁期限:自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6月6日。
  四、异地安置地点
  金峰花园
  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
  设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六、被征地拆迁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效的土地及房产批建手续(“两证”:①有建设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的房屋,为完全产权。
  七、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对本细则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住宅、店面
  (1)货币补偿为主,也可选择异地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
  (2)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①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④被拆迁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但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4)拆迁违章建筑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表四)。
  3、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权益政策,经市或区侨办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在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当日优先选房。
  九、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部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费。
  十一、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时,应注明安置房的户型、套数及面积。
  2、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在拆迁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腾房验收证”,被拆迁人凭“验收证”确定并换取“拆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时被拆迁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拆迁人指定安置区内选房。
  十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