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批准程序调整。
第六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法人组建方案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项目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项目管理单位和法人统称为项目单位。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在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公司,不得参加本单位、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监理投标;各专业施工企业所属监理公司,不得参加本单位承担施工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及在现场施工中发生的核增核减项目,累计增加投资达到中标金额5%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并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在实施前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