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同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和市政府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布中标人的情况;
(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时,可以同时直接发出中标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备案、编号、盖章等名义干预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 建立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一)招标公告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应当抄送市政府指定网络媒介;
(二)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公开。确定中标人三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网络媒介公开;
(三)合同签订情况公开。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和合同总价在市政府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开。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年度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四十二条 列入政府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已经批准;
政府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十三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四)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确定。
第四十五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安排建设支出并纳入预算。
第四十六条 市级政府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给有关部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