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造价。批准投资概算中除动态投资部份可以随建设期价格、利率、税率、汇率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外,静态投资部份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或者减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环节,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