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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参考。储备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通过公示方式,充分听取和采纳社会公众意见。
  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并附招标方案。采取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还须附法人组建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以自行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从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者评估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认定的资质和资格。承担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水土保持、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为项目单位办理前款规定的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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