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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国债建设资金;
  (五)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规划备选、项目决策、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估、稽察监督和执法检查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升级等。
  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垄断性且有合理回报和一定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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