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竞争行为,确保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承揽业务的中介机构,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承揽中介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不适于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确定其他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比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比较,以公平竞争的方式优选承揽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法进行比选活动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业务的比选范围是指中介服务费最高限额在1万元以上的中介业务,县(市、区)认为有必要适当扩大比选范围的可自行确定。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业务;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生产等评估业务;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业务;
(四)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业务;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业务;
(六)职业、人才等介绍业务;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经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房屋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证券、保险、期货、货运、报关等代理业务;
(八)其他中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