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工作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工作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68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工作用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23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01〕文50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3645.77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漳州高速公路支队作为工作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其中含代征城市绿地面积1821.32平方米,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