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70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09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厦深铁路拆迁安置点)农用地转用请示》(浦政地〔2009〕12号)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漳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8.1761公顷(其中耕地1.82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漳浦县长桥镇割后村集体所有园地2.2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88公顷,绥安镇马坑村集体所有园地1.3297公顷,盘陀镇官陂村集体所有水田1.1466公顷、园地0.023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74公顷,盘陀镇上洞村集体所有水田0.6752公顷、园地0.48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81公顷;使用国营福建省大南坂农场国有园地1.997公顷。合计征用(使用)土地8.273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